1.合格投资者确认:
(1)特定对象的确定。我公司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我公司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我公司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3)基金风险揭示。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我公司将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4)合格投资者确认。在完成基金风险揭示后,我公司会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我公司将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2.签署基金合同:委托人(合格投资者)在基金产品规定有效时间范围内签署产品基金合同并同时提交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同时,委托人在基金产品认购合同约定时间内将认购资金通过银行汇款到该基金产品指定银行帐户,备注“XX认购华夏江融XX产品”,并提交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3.投资冷静期:交纳认购款后委托人进入“投资冷静期”(我公司将给与投资者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我公司在投资冷静期内不会主动联系投资者。
4.回访确认:投资冷静期满后,经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经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的认购合同方可生效。)
5.确认认购: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完成基金产品认购程序。基金产品20个工作日内正式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通过后正式开始基金产品的投资运营。
注:若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提供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前款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委托人的基金产品银行转账账户(户名需要与身份证姓名为同一人)复印件一式两份(该账户应与合同上填写的基金产品银行转账账户为同一账户);
(4)委托人的基金产品资金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并在汇款备注中注明:“XX认购华夏江融XX产品”;
(5)以上复印件上均需客户本人签字,并注明:“仅供认购华夏江融XX产品”。
若委托人为法人,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委托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一式两份;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式两份;
(5)委托人基金产品银行转账账户(银行开户证明,户名应为法人全称)复印一式两份;
(6)委托人的基金产品资金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一式一份,在汇款备注中注明:“XX华夏江融认购XX产品”;
(7)若授权他人(经办人)签字的情况,还需要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8)以上所有复印件上均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仅供认购华夏江融XX产品”。
备注:关于资产管理产品增值税的说明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补充通知》是按照时间划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而非按照产品划断,即对于2017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发行并存续的产品,7月1日之后继续存续的,仍然应当按照规定相应缴纳增值税。
华夏江融产品认购流程图: